易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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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北京专业离婚律师讲述 发生转继承后,是否还存在代位继承?


来源:北京专业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vipbjzylh.com/ 时间:2023/3/23 14:30:52

  代位继承指的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现在已经发生转继承了,证明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在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无法代位继承。接下来将由北京专业离婚律师您介绍相关方面的内容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专业离婚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一、发生转继承后,是否还存在代位继承?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转继承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吗

  转继承是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法律快车提醒,且转继承并未明确限制适用于遗嘱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王某1和邢某7原系夫妻,婚后生有女儿王某2、长子王某6、次子王某5。王某1和邢某7于199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王某6于2014年2月去世,王某5于2015年6月9日去世,邢某7于2015年6月16日去世。王某6留有一女王某3,王某5与妻子赵某生有女儿王某4。邢某7之父邢万水于1992年去世,之母孙某于2017年12月27日去世,二人生有长女邢某7、次女邢某1、三女邢某2、四女邢某3、五女邢某5、长子邢某6、次子邢某4。诉讼中,孙某因病死亡,本院追加孙某子女邢某1、邢某2、邢某3、邢某4、邢某5、邢某6作为原告参加诉讼。邢某1、邢某2、邢某3、邢某4、邢某5、邢某6称孙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或赠与协议,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孙某应继承的王某5的遗产份额,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

  转继承中可以同时存在代位继承。我国立法采取直接继承主义,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要继承人没有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继承人即时取得遗产所有权。在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共同共有,继承人的继承权体现在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上。继承权具有人身属性,不得转让,因此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在本质上均系法律规定的又一次继承。转继承人继承的是被转继承人基于本继承取得遗产所有权所对应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继承的是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转继承中可以同时存在代位继承。

  案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8612号

  案情

  原告:王某1原告:王某2原告:邢某1原告:邢某2原告:邢某3原告:邢某4原告:邢某5原告:王某3被告:王某4被告兼王某4法定代理人:赵某 王某1和邢某7原系夫妻,婚后生有女儿王某2、长子王某6、次子王某5。王某1和邢某7于199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王某6于2014年2月27日去世,王某5于2015年6月9日去世,邢某7于2015年6月16日去世。王某6留有一女王某3,王某5与妻子赵某生有女儿王某4。邢某7之父邢万水于1992年去世,之母孙某于2017年12月27日去世,二人生有长女邢某7、次女邢某1、三女邢某2、四女邢某3、五女邢某5、长子邢某6、次子邢某4。诉讼中,孙某因病死亡,本院追加孙某子女邢某1、邢某2、邢某3、邢某4、邢某5、邢某6作为原告参加诉讼。邢某1、邢某2、邢某3、邢某4、邢某5、邢某6称孙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或赠与协议,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孙某应继承的王某5的遗产份额。

  法院裁判

  关于“转继承中是否存在代位继承”,本院认为转继承中可以同时存在代位继承。我国立法采取直接继承主义,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要继承人没有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继承人即时取得遗产所有权。在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共同共有,继承人的继承权体现在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上。继承权具有人身属性,不得转让,因此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在本质上均系法律规定的又一次继承。转继承人继承的是被转继承人基于本继承取得遗产所有权所对应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继承的是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转继承中可以同时存在代位继承。故对于王某1、王某2所述邢某7继承王某5遗产的权利应转移给王某2一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邢某7在遗产实际分割前死亡,孙某在诉讼中死亡,二人均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故本案出现了两次转继承。一是在邢某7死亡后,邢某7所继承的王某5的遗产份额转移给她的法定继承人王某2、王某6、王某5、孙某;二是在孙某死亡后,其从邢某7处继承获得的相关权利再一次发生转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邢某7、邢某1、邢某2、邢某3、邢某4、邢某5、邢某6享有。其中邢某7应继承的权利,则由她的法定继承人王某2、王某6、王某5享有。因王某6、王某5先于邢某7死亡,王某3、王某4作为王某6、王某5的子女分别代位继承王某6、王某5有权继承的份额。故王某4除有权继承其父王某5遗产的相应份额外,同时还享有代位继承其父王某5应继承的邢某7遗产的相关权利; 而王某3则享有代位继承其父王某6应继承的邢某7遗产的相关权利。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专业离婚律师,北京专业离婚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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