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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

丈夫违反“忠诚协议”承诺被判赔偿


来源:北京专业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vipbjzylh.com/ 时间:2014/8/12 15:15:17

  1996年,河南的王建忠与李晓莉结婚(两人均为化名)。

  王建忠在一家电器公司担任总经理,婚后购买了房产并在两家公司投资60多万元。

  婚后,妻子总是怕丈夫“花心”,时不时在耳边唠叨。

  2004年6月19日,王建忠自愿向妻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忠于妻子;修改工资卡、存折、信用卡、电脑、手机等密码,必须经过妻子允许;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支出两人共同决定,不允许擅自进行;如有违反,双方即应自愿离婚;男方放弃儿子抚养权,每月支付抚养费;男方放弃两人共有房产一套、放弃家庭投资股权、放弃共有财产、债权;男方承担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任何债务;离婚时,另行支付妻子精神损害费30万元……王建忠在承诺书上特意注明,以上承诺未经公证,但具备法律效力,即日起生效。

  一天,妻子发现丈夫未经许可,在外大笔花钱,责令王建忠“限期整改”并交出私房钱。2005年1月19日,王建忠再次向妻子出具一份承诺:如果再存私房钱,愿自动与妻子离婚,房屋及股权归女方所有,赔偿妻子50万元。

  虽然丈夫因两次承诺受到约束,但其与妻子之间的感情发生了变化,吵闹不断。

  “婚外情”违反承诺

  2005年12月,王建忠在上网聊天时,结识北京一女孩。此后,王建忠以出差为由,经常飞北京与其同居。

  妻子得知丈夫的婚外恋情,异常气愤。

  2006年3月10日,王建忠与妻子签订离婚协议书:一、婚姻存续期间两家公司的股份及分红款、住宅房一套及房屋内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二、婚姻期间债务10万元,各承担一半;三、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四、男方支付女方5万元精神抚慰金……

  2007年1月3日,王建忠再次与妻子签订离婚协议,将上次离婚协议中10万元债务各承担一半变更为由男方全部承担。

  但王建忠没有实际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他觉得辛辛苦苦创下的家业,全部归女方太亏了。

丈夫反悔告妻子

  2007年10月,王建忠将妻子诉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庭审中,妻子要求将王建忠出具的《承诺书》作为定案依据,主张家庭共同财产应当归己。同时,她还提交借据九份,证明家庭共同债务共计115万元。

  妻子申请3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王建忠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请求法院依据当初承诺,判令其赔偿精神损失50万元。

一审判决承诺有效

  2008年3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王建忠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妻子离婚,依法予以准许。

  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王建忠每年支付抚养费12000元。

  女方主张共同债务共计115万元,王建忠只认可其中的5万元,但其中三份借据经司法鉴定有王建忠的签字,故对三份借据所载债务共计27万元予以认定,其余88万元债务不予认定。

  2004年6月19日王建忠出具《承诺书》,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对其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具有相应的预见和认知能力。王建忠虽主张该声明是在妻子的胁迫下书写,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行为系受胁迫所为。据此,本院认定《承诺书》系王建忠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王建忠对离婚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所作出的承诺,对其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2005年1月19日王建忠再次出具《承诺书》,该承诺将王建忠存“私房钱”的行为与离婚、财产分割联系在一起,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只要存有“私房钱”的一方在离婚时没有隐匿、转移“私房钱”的行为,则不能认定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私房钱”有多少之分,如果一方仅存有数百元甚至数十元的“私房钱”,将要面临离婚,财产分割不利并赔偿50万元的后果,显然不合情理,故对该《承诺书》的效力不予认定。

  王建忠的婚外情行为已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对双方感情的破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具有明显过错,故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共同债务的承担,应当给予妻子适当照顾。

  王建忠在《承诺书》中载明了如果背叛婚姻,放弃共有房产的所有权、放弃两家公司的股份及分红、放弃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取得的共有财产及债权,因王建忠与她人的婚外性行为,已经违背了其在承诺中的忠诚条款,故应按照承诺内容分割财产。

  女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在2004年6月19日出具的《承诺书》中承诺,离婚时自愿支付女方精神损害费30万元,考虑本案情况和王建忠的实际偿付能力,认定王建忠应按照其作出的承诺支付妻子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

  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王建忠每年支付12000元;双方共有房产一套、两家公司股份归女方所有;婚后共同债务27万元由王建忠偿还;王建忠支付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建忠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作出部分改判

  2009年6月,王建忠向河南省高级法院递交申请,请求再审本案。河南省高级法院指令郑州市中级法院对本案再审,并中止原判中财产分割部分的执行。

  庭审中,王建忠称《承诺书》不应作为本案判决依据:《承诺书》是在女方胁迫下签字,内容显失公平;《承诺书》载明,必须双方自愿离婚才能按照《承诺书》中的承诺分割财产,而本案为法院判决离婚;原判认定的27万元债务实际已经偿还

  日前,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2004年6月19日的《承诺书》以及两份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故应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27万元的共同债务,由于王建忠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偿还,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依据公平原则,原判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正确,但双方婚后共同债务27万元由王建忠一人承担不妥,应予纠正。王建忠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给女方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对双方感情破裂负有责任,其应对女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据此,本院认为,27万元的共同债务由王建忠偿还10万元、女方偿还17万元较为合适;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5万元;其他财产分割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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