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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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北京专业离婚律师讲述 离婚后怎么分割股权?


来源:北京专业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vipbjzylh.com/ 时间:2023/1/29 14:08:16

  股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如果夫妻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所有权没有做出特别约定,一方以夫妻共有的财产投资入股,所取得的股权自然为夫妻共有股权。如果是用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入股,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东的出资行为不会导致夫妻财产所有权在性质上发生变化。除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婚姻期间的行权应综合考虑,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 股票期权,离婚后怎么分割? 接下来将由北京专业离婚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专业离婚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被授予股票期权,行使期权的收入属于夫妻一方,与就业有关的收入,应视为“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的范畴。股票期权的行使收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吗?人民法院在离婚时的判决将如何分割?12月28日,北京专业离婚律师  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

  当事人A与B由于情绪破裂和离婚诉讼,原审法院裁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由于B否认其股票期权已行使,且期权不确定,因此法院认为,只有持有期权才不能确定这是双方的实际财产,A有证据证实B的实际行使后,可以单独起诉。离婚后,A提起财产纠纷诉讼,称B已通过C公司行使,现任C公司股东为B现任丈夫D的司机,B上述持有和转让股权的时间为虚假陈述,要求B支付A行使股票期权的收益。

  一审法院认为,Ba股期权的部分收益应在判决生效后7天内支付。判决结束后,B提出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涉及股票期权的行权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行使期权取得的收入属于B的任职和雇佣相关收入,应视为“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的范畴。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涉及股票期权的行使所得为A和B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依法分割。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表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新的财产类型,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普遍。然而,无论是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还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在离婚纠纷中划分股票期权的新财产形式。

  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票期权有两个特殊性,一个是价值的不确定性,即未来股票价格的不确定性,行权的不确定性;另一个是股票期权是公司给予特定个人的制度,旨在激励或表彰特定个人的工作表现,股权激励计划往往同意该权利由员工独家,或同意不得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因此,员工的股票期权实际上构成了公司对员工劳动的报酬,股票期权的收入应属于中国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对于婚前行使,由于期权的获得时间也在婚前,因此行使收入应被认定为夫妻的个人婚前财产。婚姻期间的行使应当综合考虑,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度的除外。离婚后的行使规则应当与婚后行使收入的认定规则相同,并考虑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认定。离婚后的行使收入是所有权形式的混合体,即“期权获得后至婚前”期间的相应收入部分、“婚姻期间”和“离婚后至行使前期”期间的相应收入部分。其中,婚姻期间相应的收入部分应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专业离婚律师,北京专业离婚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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